案情:被告因公司资金转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,约定利息月息1.5%,并出具借条,被告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签名,同时借条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。后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,无法偿还借款。
判决结果:限被告xxx公司、xxx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XXX借款200000元及利息。(我代理的原告方胜诉)
点评:从借据的尾部借款人处以及借款内容上看,均可以确认实际借款人为被告。公司仅仅是在尾部借款人落款处加盖公章而已。由于被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,因此在借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,该行为视为公司对借据内容的确认。公司对在借据上加盖公章行为构成了对该债务的自愿加入,应当就该款项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。
建议:现实中很多借款就是一张单纯的借条,并没有相关的银行流水以及其他的证据作为辅证,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。要证明别人借你钱只有借据、收据、欠条这些证据还不够,有借据、收据只是证明借款关系成立,但不能证明是否履行。所以你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:①借据、收据、欠条;②付款凭证(或者证明你借款的其他证据)。只有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和款项转移两个事实,法院法官才会认定借款确实已支付,你的诉求才会被支持。所以借款,当事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,以便自己以后进行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,同时借条的形式也很重要,当事人在借款给他人是可以咨询相关法律工作人员。